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
市人大代表李建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3年5月7日宝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宝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2条、第 48条的规定,对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许可对李建强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李建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