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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发布时间: 2022-01-17 新闻来源:

——宝鸡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综述

  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宝鸡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党领导立法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民生需求,主动顺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累计完成地方立法项目5件,为推动宝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立足“小切口” 做到精准选题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就是要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确定立法项目。在立法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小切口”,突出制度规定的针对性,聚焦本地区实际问题,精准做好立法选题,努力做到紧扣中央、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立法,聚焦改善民生和社会治理立法,使地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人民意志。
  坚持民生导向。以立法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鲜明特征和突出优势。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立群众期盼之法、立百姓关心之法。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大常委会立足这一实际,针对全市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污染风险,找准了立法的“小切口”和突破点,制定了《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真正把群众的“饮水水源”管起来,切实为全市广大群众把好饮水安全的“总闸门”。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了环境空气质量和群众身体健康,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市民对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日益强烈。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各方呼声,立足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制定出台《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为绿色宝鸡建设又添一道法制保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养犬成为普遍现象,但与之带来的是城市管理难题,成为了群众反映强烈、关心关切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遵循“根据需求立法、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制定出台《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养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提升了城市人文内涵和人居环境。
  坚持发展导向。文明城市创建是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路径,是塑造城市精神的关键环节,是顺应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最好回应。近年来,宝鸡市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作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群众的重要抓手,推动城市环境面貌和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随着工作开展,推进文明创建工作需要从地方性立法的高度予以支持和保障,适时把文明创建的一些成功经验上升到立法高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时机成熟。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力量激扬文明新风,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推进城市创建工作实现常态化、长效化。
突出“精细化” 做到精当表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立法机制,把扩大社会意见征集面、群众参与面作为一项重点,牢牢把握立项、论证、起草、审议的全过程主导,持续规范条例的表述,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完善立法主导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论证,坚持法规草案起草论证与法规审议批准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论证和审议专业优势,增强立法系统集成。制定地方立法评估工作规定、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等制度,避免“部门性立法”,严防利益法律化,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主导立法过程管理。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必然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建专题调研组,坚持精细化、精准化调研,有针对性地选择调研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吃透实际情况,掌握主要问题,理清立法思路。在制定《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到基层一线、工厂企业等关键节点,对工业、机动车、扬尘等污染防治问题进行调研,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为立法奠定了最为坚实的基础。同时,把常委会会议审议环节作为一项重点,提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尊重、认真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发挥自身立法潜力的同时,注重借助外脑形成合力,制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聘请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21名,确定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改进立法方式方法,细化立法流程,完善公众意见征集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呼声,不断推进民主立法,坚持法规草案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制定《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过程中,向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6万余份,详细了解群众在文明行为规范方面的诉求。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积极邀请市、县区人大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活动,充分听取他们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体现“特色化” 做到精准规范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使所立法规有效、管用,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落地生根”,得到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突出基层首创效用。《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最大亮点就是对广大农村分散式水源保护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从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出发,针对全市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污染风险,在条例制定中作出多处创新规定。尤其是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实现水源地监管全覆盖,条例对覆盖64万供水人口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相应的监督权力,提高了监管实效。
  突出立法实际效用。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划分,解决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潜在问题,在制定《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养犬管理工作,并依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条例规定养犬实行重点和一般区域分区管理,把市区和县城建成区作为养犬管理的重点区域。条例以强制免疫为前置,加强养犬登记、审批,提出禁养、限养的相关规定,设定了相关处罚条款,规范养犬人行为,增强法规的操作性。同时,坚持管理与保护相结合,建立领养制度,鼓励养犬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参与流浪犬收容,依法文明、有序养犬。
  突出规范促进效用。在《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过程中,由于条例中存在诸多鼓励性、倡导性条款,且约束性、禁止性条款不够硬性,导致一些意见认为法规缺乏强制性,效果不明显。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研究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线上、线下征求意见时,群众反映突出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文明使用灯光和喇叭、开车接打电话等行为,对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有重点地作出承接,有效回应群众重大关切。同时,条例中创新设立了“以役代罚”条款,规定不文明行为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通过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折抵相应处罚,切实发挥教育引导、警示惩戒的作用。
  良法善治,蕴含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特色、精细化的高质量立法,必将有力保障和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一部部顺应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正构筑起全面依法治市的坚固基石,为奋力谱写宝鸡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郑晓军  葛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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