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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21-03-23 新闻来源: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兴国之基础,强国之支柱。教育的使命是提高人的素质,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无论从教育事业的发展,从教师、学生、家长权益的维护,都迫切需要有关法律作指导,需要在依法治国中切实做到依法治教,真正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教育单行法律五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还有与依法治教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有: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虽有提及家庭教育,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对儿童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如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也缺乏进一步规范。
  众所周知,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并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2018年9月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分别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些都为发展家庭教育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也对家庭教育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今年1月全国人大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这是教育史上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件大事,家庭教育真正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教育行政法规的形式将逐步走向完善统一,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家庭教育法》出台对于改观家庭教育的现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日常工作中对解决现实困惑,诸如:1、家庭教育形式还处在一个不自觉教育的状态,家庭教育存在不同层次的缺位缺失,有些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缺位或缺乏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的心理健康上没有良好的办法;2、有一些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孩子,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3、在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重组等特殊家庭中,儿童的家庭教育也容易被忽视;4、家长无方向、无方法、无工具,过度溺爱、过分保护、过激培养、过全帮助的现象等现实问题产生积极作用。
  二、《家庭教育法》解决了家庭教育立法滞后,实现家庭教育工作有法可依。以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其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多部法律中。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家庭教育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虽有提及家庭教育,仍缺乏系统性,存在主体不明确、效力等级低、保障力度弱、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家庭教育定义简单套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监护概念,不尽科学准确。再比如,政府职责较为模糊,权责不清、事权不专,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团体的家庭教育指导责任难以落地,规定的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指导责任较为模糊,缺乏针对性、指向性。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对儿童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如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也缺乏进一步规范。本次家庭教育法的审议与即将颁布,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强化细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推进构建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为家长履职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从源头保障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家庭教育工作有法可依。
  三、本次审议的《家庭教育法》,明确了两大责任与义务:一是政府、社会如何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我国家庭教育当前存在家长(监护人)单方面面对家庭教育的问题,政府部门、社区、学校对家庭教育提供的支持还不够。诸如:1、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2、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均等化水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3、健全家校合作机制,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挥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等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密切家校合作问题等。针对这些突出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策,积极采取:1、降低大城市的入学门槛,给随迁子女同城入学机会,让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快乐学习、健康成长;2、建议推进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异地升学考试制度;3、建议研究制定家长、学校指导手册,开展家庭教育主题宣传活动,给家庭教育提供有力的支持,推动政府的主导责任落到实处,采取建设社区图书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招募志愿者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儿童青少年的活动。二是如何切实落实父母(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教育责任。家庭教育必须要从家长开始,才有可能让家庭教育科学有效。只要把家长教育好,孩子才一定是优秀的。当然,家庭教育不是仅仅是行为习惯的培养,还有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的培养,家长同样需要重视家长教育“常态化”,学生身边的“社会实践”,家庭教育的“过程指导”,在生命教育、生活教育、伦理教育、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强化和完善家校共育功能。家庭教育法涉及家庭教育内容的广泛性决定家长认知水平、学习能力、法律观念全方位提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家庭文化。
  四、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家长应该将终身学习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严格做到:(1)家长要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作为教育者、作为学生的引路人,每个家长都要自觉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武装自己头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家长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2)家长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党的十八大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要求,广大家长无疑应当在这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把坚持正确的家长行为方向自觉地提高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高度来认识。对于每个家长来说,认真学习、掌握和贯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个过程中,家长首先应当明确自己依法承担的重大历史使命,自觉地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其次应当增强法律义务意识,懂得不履行或违背法律规定家长应该担负什么责任。这样,才能促使自己在教育实践中更自觉地端正行为方向。(3)家校共育,扛起把学生培养成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人才的历史重任。家庭、学校、社会应该统一认识,能力和素养培养才是孩子最重要的核心,彻底纠正学生成绩和分数最重要的偏见。要改变学历高、能力不强、知识和能力脱节、学不能致用、学了无用这些现状,摆脱传统教育模式,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一同携手,共同发力,提高孩子的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孩子的核心素养发展。教育本来的实质就是“智慧成长、精神成长”,没有社会实践的经历和磨练,形不成真正的“智慧成长”,没有家庭教育的参与与熏陶,形不成真正的“精神成长”。当然,狭义上教育必须依靠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也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学校教育必须充分激发家庭教育的功能,而家庭教育最重要的就是家长教育,“家长的高度就是孩子的起点”,家长的高度,可以是财富,可以是地位,可以是学历,更是理念与方法。只有家长教育成功,才能让家庭教育的效果更加科学,才能让学校教育的基础更好,教育的效果更显著。
(杨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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