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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三强化”增强监察司法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 2020-10-26 新闻来源:

  监察和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凤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不断实践,积极做好新时期人大监察和司法监督工作。

  一、突出精准选题,强化法律监督。人大监察司法监督工作必须把县委决策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司法机关工作的弱点作为监察司法监督的着力点,助推司法公正,持续推进法治凤县建设。一方面,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强化监察司法监督。听取和审议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督促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七五”普法决议工作情况的报告,找准法治宣传教育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注重普法实效,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听取和审议全县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升群众防范意识,促进部门联动、综合反应,提高防范打击能力。听取和审议全县“236”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听取和审议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促使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通过执法检查强化监察司法监督。先后对《旅游法》及《陕西省旅游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整改意见,保障了上述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立法调研、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等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更好的反映群众的意愿。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调研中,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条例》实施后凤县面临的压力和转型发展遇到的困难、生态修复治理等问题,为完善条例内容、发挥条例作用提出了中肯建议。 在开展监察司法监督中,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经主任会议把关,奔着问题去、追着问题议、盯着问题改,做到了前期调查求“深”、议题审议求“透”、民生改善求“实”。
  二、突出依法履职,强化干部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原则,严格落实任命前法律知识测试,任命时供职表态发言、向宪法宣誓,任命后跟踪监督问效,增强了任命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因机构改革、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原因,在干部人事任免过程中,及时制定《凤县实施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并做出了《关于任命凤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办法的决定》《关于决定凤县监察委员会代主任的办法》,确保了干部任免工作与上位法的衔接统一,进一步完善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为切实掌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根据《凤县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凤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名检察院副检察长、1名法院副院长、公安局局长、司法局局长履职情况开展专题视察,视察组围绕履职人员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情况,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分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履行职务职责情况,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视察。通过召开报告履职人员所在部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履职人员工作汇报,面对面征求机关干部对履职人员的意见建议,实地察看工作进展,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询问服务对象,征求主管领导、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政法委等部门对报告履职人员的意见,真实全面掌握履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民主评议,对履职视察对象做出评议意见,并做好跟踪督查。履职视察对象积极整改,整改报告两个月内报县人大常委会,从而激发了履职视察对象工作积极性。
  三、突出公平正义,强化工作监督。人大监察司法监督就要营造监督氛围,促进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运行,优势互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涉法涉诉信访件作为有力抓手,对群众反映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及时转办,限期答复解决,或由公检法司面对面答复。近年来,受理来信来访60余件,接待来访群众100余人次,推动了高速公路修建征迁补偿等一批群众合法诉求妥善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杜绝越级访、重复上访、闹访、缠访等现象的发生。人代会上两院工作人员列席听取人大代表专题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每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为“代表联系月”,向人大代表通报两院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今年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宣讲队,对各级人大代表分乡镇进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及全国宝鸡市“两会”精神、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职等内容宣讲。县人大常委会为各级人大代表赠送《民法典》,人大代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始终不渝讲法治。人大代表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参观检察院、法院、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旁听法院重大案件庭审,列席监察司法机关重大活动,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更好的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为监察司法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营造宽松的工作氛围。
(翟国良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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