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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中几种情况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0-05-16 新闻来源: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县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人员,坚持任前了解、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审议表决、颁发任命书、向宪法宣誓等,激励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更加敬畏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现就县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思考,以供探讨。

  1.关于人事任免中免职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中,特别是行使免职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免职对象不了解、对免职原因不知情,往往忽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在任免过程中,严格规范程序,提请任免议案的同志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简单介绍免职人员情况,如该同志因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违纪违法、年龄等原因,提名予以免职,这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出正确的决定,确保了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愿的体现,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严格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
  2.关于人事任免中同一个人担任两种不同职务的任命
  在实际人事任免中,难免会出现同一个人担任两种不同职务的任命,如县长提名某某同志为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人选等。在实际人事任免中往往采取两种任命方式,方式一:对两种职务分别予以任命,两次选票印制不同职务,采取两次投票两次选举,体现了人大对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方式二:对两种职务一次任命,一次选票印制“两种职务”,采取一次投票一次选举,这体现了贯彻党委意图,执行党委决定。笔者认为,两种方式都是合理的,无论哪一种方式,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把好选人、用人关口,推进选人、用人机制更加民主、科学,切实将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推举到国家机关领导岗位。
  3.关于同一次会议行使不同情况的人事任免
  在实际工作中,在同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上行使不同情况的人事任免,如补选市级出缺的人大代表、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在两次选举程序中,监计票人是否需要两次会议表决通过问题。方式一:两次选举,监计票人两次表决通过,在补选代表时,会议主持人提名监计票人由会议通过;在人事任免选举中,会议主持人再次提名监计票人由会议通过。方式二:两次选举,监计票人一次表决通过,会议主持人提名监计票人为补选市人大代表和人事任免的监计票人,大会一次通过。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必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关于人事任后监督
  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监督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必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运用综合的监督手段进行监督。在任后监督中,凤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届内县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履职视察,履职视察分准备阶段、视察阶段、报告履职评议阶段、整改阶段四个阶段进行,采取听取汇报、面对面访谈、实地察看、走访服务对象、征求各方意见等方式,真实全面掌握履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对履职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评议意见,履职对象两个月内将整改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履职视察、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督办代表建议等形式,督促被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监督、依法履职。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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