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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认识与思考
发布时间: 2019-05-14 新闻来源:

    目前,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是对人大执法检查的选题,执法检查组人员构成、执法检查的内容形式,以及执法检查后报告的形成,听取和审议、意见反馈和结果处理作了明文规定;而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到底应该釆取啥方法,通过哪些途经进行,规定要求的并不具体和明确。那么,什么是第三方评估、为什么要进行第三方评估?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能不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有无必要第三方评估,怎样进行第三方评估?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思考和研究探讨。
    一、什么是第三方评估?
    评估是指判断某事物的价值、正确性、可行性及可取性的过程。评估一般是一种第三方行为。第三方评估有利于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第三方的意思是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的内容。法律上的第三方一般称为第三人,指除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在法律关系和法律诉讼关系中,与标的或者诉讼有关的第三人。
    所谓第三方评估的第三方,是相对于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这两方之外的人员,包括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媒体舆论、一般社会组织和公众等。
    第三方评估:指与评价主体、管理部门等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对评价主体做出的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估或建议即是第三方评估。  通常包括独立第三方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
    二、执法检查和执法评估的关系
    执法检查是为了检查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执行情况,有效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执法评估是为了客观评判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服务和参考依据。二者存在交叉和互促关系,既相互联系,相互包容,又有所不同,互有区别,角度不同,目的不同,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执法检查是执法评估的前提和基础,执法评估是执法检查的依托和保障。执法检查同步进行执法评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取所需,相得益彰,不仅可为执法检查助力支撑,提质增效;还可综合评价执法情况,提出立法修改,有效改进法制环境。
    三、执法检查为什么进行第三方评估?
    人大执法检查之所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的概括总结来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通过借用“外脑”,更多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推动人大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二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客观性、权威性,用更加客观、中立的视角,去审视、评价法律实施情况和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
    三是把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评估既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评价,也是对立法质量的检测,可以促进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有效实施。
    同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是因为:
    (1)第三方通常指甲乙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体,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避免外来干扰。
    (2)与评价主体、管理部门等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对评价主体做出的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估或建议即是第三方评价。通俗的讲就是指既不是由“你”,也不是由“我”,而是由“他”来评价你的工作。这就避开一些利益、情感的纠缠,避开让一些有利益关系、亲近关系的人戴着有色眼镜来评价。
    (3)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弥补了传统的自我评估的缺陷;开展独立第三方评价,避免了以往相关政府部门调查评估汇报所产生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双重身份的尴尬,摆脱了利益相关部门的利益羁绊,打破了“自拉自唱”的格局。在调查中,能更直接地倾听到民间大众真实的声音,评估结果更接地气、更贴近实际。
    (4)引入第三方评估,能够得到更全面、客观、真实的一线信息,有利于及时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做出正确决策,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同时能够接受各方监督,避免“自拉自唱,”减少人为干预。将大大闭门决策、拍脑袋决策,使各项举措直面真问题,执行更有力。
    (5)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不仅能用以弥补人大专门人才之不足,改进执法检查的形式,丰富执法检查的内涵,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更能全面、深入、客观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发现和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从根本上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
    四、人大执法检查能不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对于人大执法检查能不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和要求。那么,人大执法检查到底是否能不能进行第三方评估?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执法检查进行执法评估就是立法评估的持续和延伸。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已多次开展过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现在我们又把评估法律实施的结果运用到执法检查中,在人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重点是对执法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估,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立法和监督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另从执法检查实际看,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中虽然有不少专门人才,但人员力量和技术支撑有限,人大监督工作主要还是集中在定性分析、价值判断的层面,定量分析、数理评判很少。多数情况下,只能从面上肯定工作,不能从点上发现问题,提不出有针对性、有预见性、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达不到“监督检查一部法律,督促解决一两个重点问题”的目的,往往是检查也检查了,监督也监督了,而问题还是问题,执法检查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引入第三方评估,不仅能够引进人才,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而且能借助这些“外脑”出谋划策,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善于发现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有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便于督促执法单位整改落实,增强人大监督权威。况且第三方评估参与的是专家人才库的专业人士,无论是估价工作、指出问题、提出建议都是从专业角度出发的,并通过定性定量分析,排除外来干扰,得出的科学分析的结论,总体评价以及问题反映比较中立、客观、翔实、公正,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执法单位和部门也容易接受,有利于工作改进。
    五、各级人大执法检查有无必要引入第三方评估?

    时下,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人大工作实践看,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将评估工作转移给第三方,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重要体现。一方面,通过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依靠专业人才完成评估工作,从而使评估结果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被评估方也容易接受。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关注与重视,在加强社会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的同时,也激发了社会组织自身不断解决问题稳步提高的动力。
    同时,在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对法律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评估,通过借用“外脑”,更多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可以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也可以更加客观、中立审视、评价法律实施情况和各地区各部门工作,避免受部门利益干扰,使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性。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是把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评估既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评价,也是对立法质量的检测,可以促进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有效实施。用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的话说,对常委会监督工作来说还是第一次,也是一次探索创新。
    由此可见,各级人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不但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而且很有必要进行第三方评估。
    六、怎样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
    依照立法评估的原则规定、程序和要求,笔者认为,人大执法检查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一是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明确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不断充实完善;二是要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有效进行。第三方评估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引入的第三方无论是高校专家评估模式、专业公司评估模式,还是社会代表评估模式和民众参与评估模式,都应是官方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资格社会公信力较强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同时能整合高级智库专家,拥有丰富民间智库资源,有承担评估责任和进行评估的能力,以及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客观公正透明,可以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三是要聘请有关专家建立人大监督人才库,在人大组织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立法评估、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要善于借助这些“外脑,”为人大监督提供人才力量和技术支撑,并从各自角度对人大监督活动进行客观评估,发表意见建议,为人大议事决策提供参谋和咨询,从而使监督更有力度、更有权威性。四是要改进评估方法,增强评估效果。在委托第三方对相关法律实施进行评估时,要通过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征询意见建议等形式,认真听取和吸收他们的真知灼见,并把评估法律实施的结果运用到执法检查中,进一步推动立法和监督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五是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人大执法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涉及面不能不能太广,运用频率也不能太多,要有重点、有计划、有目的、有选择性地进行,应选择哪些社会关注、百姓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利益最直接、现实最贴近、矛盾问题多、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并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执法方进行客观评判,将第三方评估报告连同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以及经过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审议意见转交相关法律执行机关,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律有效执行,切实增强监督工作效果。
 


 

(张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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