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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19-05-22 新闻来源: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础、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的职权。如何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地行使人大监督职权,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着力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人大要提高监督实效,就离不开党的支持与保障。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监督工作切实体现服务和服从于大局,体现党的意图与人民群众的意志相统一。要坚持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将开展的重要监督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认同;将行使监督职权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向党委报告,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
    二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宪法》《组织法》《监督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即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还应该明确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都是国家政权机关,虽然性质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是监督而不是监视,是支持而不是支配。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始终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把纠正偏差与支持工作统一起来,讲成绩实事求是,提问题直言不讳,谈对策有的放矢,抓督办坚持不懈,大力支持“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坚决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三要选准监督目标。选择监督目标,这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首要环节,对于能否取得监督实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要善于突出重点,找准目标,围绕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才能确保监督实效。
    四要综合运用监督措施。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可运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七种监督措施。每一种监督形式,虽然方式、方法和侧重点不同,但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彼此之间有着互补性。监督的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各种监督形式是否能独立地发挥作用,还取决于各种监督形式之间能否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拘泥于一种形式,要因地制宜,多项并举,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多搞有深度的调查研究,多提建设性的建议,多做实质性的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郑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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