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日前,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由2005年11月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并经2012年6月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该规定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央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原《规定》有部分内容需要作一定的调整和修改。
本次修订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以中央和省、市委文件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坚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坚持以增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实效为目标,确保制度的可行性。修订后的《规定》共十八条,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郑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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