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陈仓区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依法审议通过了《关于“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办法》和《关于规范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指导意见》。
《实施办法》从履职报告的对象、原则、内容、要求、程序、结果应用和组织领导等七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对今后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增强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命意识和人大意识,推动任命干部在本职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很好的作用。
《指导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四十项内容:一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二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三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机构;四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五是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审议;六是镇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建议提出和处理;七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辞职、罢免、辞职、表决和宣誓及其他。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必须举行2次,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召开,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大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次会议召开的议程、程序和具体要求。既保证了镇级人大代表依法依规参加会议的权利,又促进了镇人大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
两项制度的同时出台,将有效保障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职能的实施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质量。
(谭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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