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在有关代表选举文件中也充分肯定了这种“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选举方式;并多次反复强调,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将进一步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由此可见,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种方式依法有效,完全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有据;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介绍候选人情况、回答选民提问是法律赋予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选举委员会有权并且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既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由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者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直接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自我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不论通过何种渠道、采取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注意五点:一是组织代表与选民见面活动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精心组织指导下依法有序进行,代表个人不能单独直接与代表见面,搞非组织活动;二是时间一般应把握在代表正式候选人产生确定之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与选民见面,安排所有代表候选人都参加;三是介绍内容要真实,方法要可行,便于选民了解真实情况;四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介绍;五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法定选举日不得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更不能拉票贿选,搞非组织串联活动,以避免对选民公正投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选举结果造成干扰和影响。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也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重要程序和方法,是增加选举的吸引力,保证选举成功的重要环节,是选民全面了解和掌握代表候选人,作出投票选举,确保选举成功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因此,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之后,无论选民是否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都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提问。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相关法律政策落到实处,确保代表选举依法公开、公正、合理。
(张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