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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发布时间: 2022-04-14 新闻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宝鸡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宝鸡市地方性法规,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由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宝鸡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宝鸡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宝鸡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宝鸡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宝鸡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宝鸡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现为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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